单崇岳律师亲办案例
强行砍伐他人果树如何处理
来源:单崇岳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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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某村为发展多种经营,将村小学以北的10亩地承包给村民吴某栽植果树,双方合同约定,村民委员会给予吴某与本村其他农户在承包地上的同等待遇,另每年向村里交纳亩平10元的水利工程款,合同期至2008年止。此合同于199657经当时乡法律服务所见证。
 1999
年前,吴某按每亩240元向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后因其土地承包费明显高于其他土地承包户,吴某一家向村委会提出异议,要求降低土地承包费标准。从1999年开始,村委会核定吴某土地承包费标准为每年每亩141元。因村支书刘某的弟弟承包与吴某梨园毗邻的一块土地的承包费为每年每亩50元,吴某一家遂要求按合同约定享受同等待遇,但遭到村支书刘某拒绝。从2001年开始,吴某一家开始拒付梨园土地承包费,到2002年底,按每年每亩141元计算,共欠村委会土地承包费2500余元。村支书刘某遂扬言,不交钱就砍树。农村税费改革后,吴某与湾潭乡财政所达成协议,承诺于20033月份之前交齐所欠土地承包费,但刘某不同意这个意见,遂于20021227从外村雇请了3位民工,不顾吴某一家的苦苦哀求,强行将1254株梨树、护园的4218株枸杞和毛竹全部锯掉。经林业勘察设计队技术鉴定,梨园现年产值17914.5元,林木总价值109038元。案例分析:我认为:村支书刘某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砍伐民工应作为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当时确不知情。
 
一、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以毁坏机器、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
、本罪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均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2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要求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案例中,村支书刘某虽然打着组织的名义雇人采伐他人林木,但其个人目的是十分明显的。
3
、以毁坏机器、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一切除毁坏机器、残害耕畜外的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如切断电源、破坏生产程序、调换种子等)。
4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他人生产经营资料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等物品及其功能。二、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几种相类似罪名的区别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1
、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故意构成,但可以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公私财物毁损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要求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经营性生产,而不是泄愤报复,则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虽然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其主观上不具有破坏他人生产的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为各种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毁坏,是指通过改变公私财物自然性态的方式,来消灭财物的形体或减少财物的价值(效用);这里的非法手段,则是指一切不为法律所允许的手段。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重心在毁坏财物,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重心在破坏生产经营,虽然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财物毁坏,但这种财物不是单纯地表现为静止的财产属性,更重要的是作为生产经营的一种载体,是作为生产经营的对象、工具、手段或方式方法,是正在被使用之中。
 3
、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一切不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公私财物。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不单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还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盗伐林木罪的最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二者的主观方面的特征不同。虽然在主观上二者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是故意的具体目的和内容不同。盗伐林木是行为人故意用擅自采伐的手段非法占有林木,进而侵害国家和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而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滥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他人生产经营资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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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单崇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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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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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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